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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1执异3号

秦东明、杨月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东明,杨月亮,吴鹏,杨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1执异3号异议人:秦东明,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满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申请执行人:杨月亮,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被执行人:吴鹏,男,汉族,1985年4月9日出生,住霸州市。

被执行人:杨丽,女,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霸州市。本院在执行杨月亮与吴鹏、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秦东明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声称廊房权证霸字第××号房产已于2013年7月4日由被执行人关鹏、杨丽卖与其所有,并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和公证书为证,要求解除(2014)霸民保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对廊房权证霸字第××号房产(即霸州市胜芳镇新城华府7号楼3单元502室)的查封。

本院查明,杨月亮因民间借贷与被执行人吴鹏、杨丽产生纠纷,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廊房权证霸字第××号房产。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做出了(2014)霸民保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廊房权证霸字第××号房产,后杨月亮向本院提出民事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做出(2014)霸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期后,杨月亮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现此案正在执行,案号为(2015)霸执字第00562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异议人秦东明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该房产发生物权转移,故本院(2014)霸民保字第91号裁定书查封该房产的行为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秦东明的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白 鹤

审判员 刘华栋

审判员 刘贺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卫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