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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刑初270号

林某某、曾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林某某,曾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3刑初270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69年1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永嘉县。2015年6月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9日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7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曾某某,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瑞安市。2015年6月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9日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7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7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邛崃市。2015年6月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9日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7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6]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曾某某、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怡,被告人林某某、曾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曾某某、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事前共谋,由被告人林某某、曾某某、杨某某分别出资人民币2万元共同开设赌场。后三被告人于2015年5月中旬开始,利用租住的邛崃市XX镇XX酒店X号房间,设置笔记本电脑4台、台式电脑1台,采用下注赌股指期货涨跌的方式,提供场所及用具供他人从事赌博活动,三被告人则以每手交易提成160元的方式获利,三被告人约定获利后平均分配利益。2015年6月3日15时许,邛崃市公安局民警在邛崃市XX镇XX酒店X号房间内将被告人林某某、曾某某、杨某某查获。民警现场查获赌博用电脑5台。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6万元。前述查获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票据,该款现暂存于邛崃市公安局)已由邛崃市公安局依法扣押并已随案移送本院。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曾某某、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物证电脑5台、违法所得1.6万元,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检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取保候审决定书,检查笔录,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证人林某、叶某某、李某、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某、曾某某、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曾某某、杨某某相互伙同,在租住的邛崃市XX镇XX酒店XX号房间内,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进行赌博活动,获利1.6万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曾某某、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共计1.6万元,三被告人在审理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作案工具、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林某某、曾某某、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4台、台式电脑1台、违法所得人民币1.6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朝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冯 茹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一款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