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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1219号

罪犯瞿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瞿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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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219号罪犯瞿彪,男,1986年1月20日生于湖南省沅陵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5日作出(2003)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认定瞿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1日为该罪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6月20日、2010年8月20日、2012年5月11日、2013年12月14日为该罪犯减刑2年2个月、1年8个月、1年2个月、11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6年5月9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瞿彪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4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瞿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1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瞿彪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琪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