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22执051号之二

周昌荣诉郑基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国银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昌荣,郑基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2执0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周昌荣,男。

被执行人:郑基年,女。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5)含民二初字第00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郑基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基年在中国银行账户存款11521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高洪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