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314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被执行人王云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0265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云娟(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云娟(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云娟(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王云娟(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3988088.6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健椿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中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