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302号
原告:蚌埠市建发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07721418-9.
法定代表人:张琦金,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科雷,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杨彬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磊,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建发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蚌埠市建发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立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建发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原告已交纳),仍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施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