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1执140-1号申请执行人唐连科,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靖远县农民。被执行人胡进状,男,汉族,1985年9月10日出生,,靖远县农民。被执行人刘占龙,男,汉族,1986年4月4日出生,,靖远县农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连科与被执行人胡进状、刘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56000元。被执行人胡进状、刘占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唐连科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21执1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胡进状、刘占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武多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包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