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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1执140-1号

(2016)甘0421执140-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连科,胡进状,刘占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1执140-1号申请执行人唐连科,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靖远县农民。被执行人胡进状,男,汉族,1985年9月10日出生,,靖远县农民。被执行人刘占龙,男,汉族,1986年4月4日出生,,靖远县农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连科与被执行人胡进状、刘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56000元。被执行人胡进状、刘占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唐连科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21执1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胡进状、刘占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武多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包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