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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3097号

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扬州医药集团广宁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1-25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扬州医药集团广宁医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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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3097号原告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安庆路46号。法定代表人刘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玲,该公司职员。被告扬州医药集团广宁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渡江南路三里桥西巷1号。法定代表人孙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医药集团广宁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广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孔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