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02647号申请执行人催健。被执行人王成。申请执行人催健与被执行人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开民一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不执行人王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开民一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余志顺执行员 邓 平执行员 史科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罗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