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1执591号申请执行人霸州市王庄子则明板厂。被执行人河北陈达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霸州市王庄子则明板厂与被执行人河北陈达家具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民初字第5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霸州市王庄子则明板厂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霸民初字第5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云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胡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