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1民初1426号之一

反诉人聊城市汇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反诉人吕林林、魏义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聊城市汇益置业有限公司,吕林林,魏义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1426号之一反诉人:聊城市汇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黄景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世庆,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反诉人:吕林林,女,幼师,住阳谷县。被反诉人:魏义昌,男,职工,住阳谷县。反诉人聊城市汇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反诉人吕林林、魏义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协商完毕,反诉人聊城市汇益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反诉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反诉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雪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