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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436号

某某典当公司与刘某某、刘某甲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横山县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刘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436号申请执行人横山县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横山县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甲(2015)横民初字第02033号典当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甲偿还执行申请人横山县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当金利息、综合费用、逾期利息(其中当金利息从2015年4月9日起算至2015年5月13日止,月利率按4‰计;综合费用从2015年5月9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月综合费率23‰;逾期利息从2015年5月14日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20‰);如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甲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有权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变卖二被执行人位于横山县西沙街(房产证号:横房权证xx**号、土地证号:xx**号)的房产,并在所得价款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500元)及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43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旺

审 判 员  谢加富助理

审判员  贾鹏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吕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