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436号申请执行人横山县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横山县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甲(2015)横民初字第02033号典当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甲偿还执行申请人横山县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当金利息、综合费用、逾期利息(其中当金利息从2015年4月9日起算至2015年5月13日止,月利率按4‰计;综合费用从2015年5月9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月综合费率23‰;逾期利息从2015年5月14日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20‰);如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甲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有权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变卖二被执行人位于横山县西沙街(房产证号:横房权证xx**号、土地证号:xx**号)的房产,并在所得价款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500元)及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43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旺
审 判 员 谢加富助理
审判员 贾鹏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吕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