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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执148-1号

魏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万宁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甄,万宁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148-1号申请人魏甄。被执行人万宁新。申请人魏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万宁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定义务。2016年5月3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案执行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4执1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义

审判员  苟云鹏

审判员  王 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东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