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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民初1387号

吴雯霞、余晓芬与毛丽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雯霞,余晓芬,毛丽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1387号

原告:吴雯霞(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88********),女,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东区**幢*单元***室。

原告:余晓芬。

被告:毛丽萍。

原告吴雯霞、余晓芬与被告毛丽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2016年6月7日原告吴雯霞、余晓芬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毛丽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雯霞、余晓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雯霞、余晓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雯霞、余晓芬负担。

审判员  姚振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宁武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