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民终4638号

李合申与藁城区岗上镇故城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合申,藁城区岗上镇故城村村民委员会,李建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46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合申。委托代理人李彦辉,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藁城区岗上镇故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故城村。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建恒。委托代理人李雳。

上诉人李合申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9民初9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李合申以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藁城区岗上镇故城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建恒之间签订的201号《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不在法院受理范围,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合申的起诉。判后,李合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上诉人第一轮承包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未到期时二被上诉人之间又签订新的承包合同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指令原审法院依法审理。

经审理查明,第一轮土地承包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记载期限为一九八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1997年藁城区岗上镇故城村开始第二轮土地承包,并与该村村民均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限为1997年至2027年,诉争地块由被上诉人藁城区岗上镇故城村村名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李建恒签订,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藁城区岗上镇故城村村名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诉争地块实际由被上诉人李建恒经营。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藁城区岗上镇故城村于1997年开始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诉争地块由被上诉人李建恒实际经营,故被上诉人藁城区岗上镇故城村村名委员会将该地块登记在被上诉人李建恒名下,并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虽然起止时间与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限有重叠,但并未影响土地的实际经营人的利益,上诉人因未与被上诉人藁城区岗上镇故城村村名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未实际取得土地经营权,故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郝福海

审 判 员 宋广道代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