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287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发现该案原告王某某自2017年4月5日本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后,至本次起诉不足6个月。
本院认为,原告自上次裁定按撤诉处理至本次起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原告方无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不得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建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