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3执40号申请执行人黄晓文。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梁榆宇。申请执行人黄晓文与被执行人梁榆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榆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晓文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梁榆宇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榆宇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榆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晓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梁榆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晓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龙州县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农恩华
审判员 邓昭建
审判员 农建保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凌婵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