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卢国良。被执行人沈亦聪。
原告卢国良与被告沈亦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37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5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债务较多;经向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基本无存款;经向辖区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已查封被执行人沈亦聪名下牌号为浙D×××××秦川-福莱尔轿车一辆,因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同时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12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傅莹莹
代理
审判员 蒋维良
代理
审判员 陈 滨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XX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