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4刑初153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冬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日20时3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辽MED2**号小型轿车沿满四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昌图镇满井河信村二组时驶入道路左侧,与行人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负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2016年3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到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经济损失,被害方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户卡信息、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保险信息、赔偿协议及公证书;谅解书;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人柳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明,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从轻处罚;2、和被害方达成协议,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机关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玉杰
审 判 员 李万祥
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佟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