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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民初576号

李国勋与徐永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国勋,徐永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6民初576号原告李国勋,男,汉族,1964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告徐永龙,男,汉族,1982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勋与被告徐永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以其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无法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待进一步补齐相关证据后,再提起诉讼为由,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国勋承担。

审判员  韩学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跃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