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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96号

宋大全申请黑龙江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大全,黑龙江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96号申请执行人宋大全,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德丰机电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赵洪友,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宋大全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大全于2016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款4 132.11元,因发票制度改革被执行人暂时无法为申请人开据发票,申请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可开据发票时被执行人仍不协助申请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无畏

审 判 员 韩跃军

代理

审判员 王 莹

二○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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