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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民初231号

蔡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蔡某,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231号原告蔡某,女,汉族,1968年4月23日,住沅江市。被告曾某,男,汉族,1964年11月2日生,住沅江市。

原告蔡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志威

人民陪审员  尹 静

人民陪审员  彭培焕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钟江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