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231号原告蔡某,女,汉族,1968年4月23日,住沅江市。被告曾某,男,汉族,1964年11月2日生,住沅江市。
原告蔡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志威
人民陪审员 尹 静
人民陪审员 彭培焕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钟江怀 微信公众号“”
蔡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231号原告蔡某,女,汉族,1968年4月23日,住沅江市。被告曾某,男,汉族,1964年11月2日生,住沅江市。
原告蔡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志威
人民陪审员 尹 静
人民陪审员 彭培焕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钟江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