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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5529号

付晓龙与南岸区伟伟副食经营部等3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付晓龙,江北区俊杰水果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5529号原告付晓龙,男,199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江北区俊杰水果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80号附10号。经营者王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晓龙诉被告江北区俊杰水果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晓龙于2016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晓龙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付晓龙承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曹蓓蓓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