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8号
申请执行人:苏道华。
被执行人:郭居胜。
被执行人:梁山山鹰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景辉,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梁山山福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丕洋,经理。
被执行人:陈丕洋。
被执行人:李景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道华与被执行人郭居胜、梁山山鹰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梁山山福木业有限公司、陈丕洋、李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道华未受偿409820元。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郭居胜、梁山山鹰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梁山山福木业有限公司、陈丕洋、李景辉应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崇岳
审判员 马咏梅
审判员 宿艳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牛文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