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方德标。被执行人黄燕丽,居民。被执行人黄绍科,居民。本院立案执行方德标申请黄燕丽、黄绍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燕丽、黄绍科应支付申请人方德标案款325340.00元,承担执行费4780.1元。现因被执行人黄燕丽黄绍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桂1023执2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方华
审 判 员 韦永基
代理
审判员 黄 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