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2903号之一
原告:绍兴市山河针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84112-X),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岑前村。
法定代表人:赵秋娟。
委托代理人:谭国春、杜正江,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县品诺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88599-8),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梅林村5幢1楼。
法定代表人:张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山河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品诺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山河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13元,减半收取33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合计512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秋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柳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