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恢06-1号
申请执行人:刘安徽,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赵金亮,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倪道亮,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干部,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2)固民一初字第005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33.6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金亮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红岩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