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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33号

王晓光与张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晓光,张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33号

原告:王晓光。

被告:张成立。

原告王晓光诉被告张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限制出境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限制被告张成立出境;

二、冻结原告王晓光名下的房屋产权手续。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或其他方式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闵雄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路边控对象通知书姓 名
 
 
 张成立
 
 
 曾用名
 (或化名)
 
 
 国籍(地区)
 
 
 吉林省
 延吉市
 
 
 性别
 
 
 男
 
 
 
 
 出入境证件
 种类、号码
 
 
 E77857408
 
 
 出生日期
 
 
 1979年6月2日
 
 
 
 
 身份证号码
 
 
 222424197906026918
 
 
 
 
 职业或社会身份
 
 
 体貌特征
 
 
 住 址
 
 
 国 内
 
 
 国 外
 
 
 控制范围
 
 
 控制期限至
 
 
 2016年9月13日
 
 
 
 
 主要问题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初字第3503号民事案件尚未结案,需限制被告出境。
 
 
 
 
 边控要求及发现后的处理方法
 
 
 不准出境,发现后通知交控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说 辞
 
 
 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暂不允许出境。
 
 
 
 
 审批机关
 领导签名
 
 
 交控单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联系人:闵雄基 联系电话17604333150(手机) 24小时传真:0433-226930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吉2401财保延33号吉林省边防总队:延吉市房产局:关于原告王晓光诉被告张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吉2401财保延3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各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限制被告张成立(护照号为E77857408)出境;

二、冻结原告王晓光名下的位于延吉市检察小区12-5-18,产权证号为319879号,丘号5-9,幢号218,房号5-703,面积为52.76平米的房屋产权手续。房屋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或其他方式处理。附:民事裁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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