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永法刑初字第28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爱生,中共党员,原系永州市新田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江永县看守所。辩护人肖春才,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5〕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爱生犯受贿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2016年3月18日建议恢复审理。2016年5月20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皇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爱生及其辩护人肖春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3月到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何爱生利用担任新田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分管耕保股和土地整理中心工作的职务之便,向承包新田县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的老板郑秀平、秦小俊、黄乾胜(均另案处理)等人索取、收受财物共计23.81万元,为郑秀平、黄乾胜、秦小俊等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一、索取、收受郑秀平财物共计4.81万元2005年12月6日,陆某、蒋某将新田县知市坪乡千山土地整理项目的部分工程转包给郑秀平施工。200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何爱生在项目指挥部打牌时因输钱,向郑秀平拿1万元现金用于赌钱。何爱生收取这1万元以后,对郑秀平的工程中质量和计量上存在表土剥离不彻底和不到位、田块平整度未达到要求等问题未提出异议,并在工程结算时给予认可。2009年下半年,郑秀平挂靠东安县第三建筑公司中标新田县毛里乡二期土地整理项目E标段工程。201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何爱生在家收取郑秀平所送现金2万元。事后,何爱生及时将拨款信息告知郑秀平,优先付款给郑秀平。在该项目存在灌浆饱满度达不到要求等质量问题,何爱生违规让其顺利通过验收。2012年7月5日,被告人何爱生入住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珠江花城小区9栋1304室的新房,何爱生在长沙市开福区帮杰家具店等处购买家具,共计1.81万元。陪同何爱生一起去的郑秀平为感谢何爱生多年来在土地整理项目上对其的关照,为何爱生刷卡结账,共计家具款1.81万元。
二、索取秦小俊人民币共计15万元秦小俊在新田县违规从事易地耕地开发项目期间,被告人人何爱生受局长张义德指使,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有关易地补充的规定,为秦小俊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二次向秦小俊索取财物15万元。具体如下:2010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何爱生在冷水滩出差,因何爱生考虑到帮秦小俊签了正式合同,秦小俊实施的易地补充耕地项目也通过了省市验收等等,遂在与秦小俊散步回宾馆的路上,以在长沙购买的商品房要付款为由,向秦小俊提出要其支持10万元钱,秦小俊当即答应。2010年12月12日,因何爱生多次催要,秦小俊便从收到新田县国土局支付的望城国土局指标款400万元中所取的现金,拿出10万元到被告人何爱生家,送给了何爱生。2011年三四月的一天,被告人何爱生在与秦小俊吃饭后,坐秦小俊的车回家。途中,何爱生提出广州的房子缺少建设资金,秦小俊当即称他资金比较充裕,叫何爱生拿去用。在何爱生到家门口准备下车时,秦小俊从包里拿出现金5万元送给了何爱生。2013年11月20日,因秦小俊、王某关于易地补充耕地被查处以及国家审计署在新田县审计新田与望城易地补充耕地项目,被告人何爱生为掩饰犯罪,通过何某、何某1、唐某的银行账户退给了秦小俊10万元人民币。
三、收受黄乾胜人民币共计4万元2005年,黄乾胜挂靠宁远桐山建筑公司和宁远九嶷山建筑公司中标、承包了新田县三井乡等两乡镇土地整理项目中的山下、大洞片区的农田水利工程。黄乾胜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向何爱生提出在协调关系、拨付工程款、工程质量上等多关照他,何爱生答应给予关照,并为其协调关系,及时支付工程款。2005年过年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爱生在家收受黄乾胜为感谢关照所送现金2万元及其他财物。事后,何爱生对黄乾胜的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和合同约定给予验收,让其领到全部工程款。2008年,蒋某1挂靠永州市第八建筑公司中标了新田县毛里乡等两乡镇一期土地整理项目中的C标段工程,之后转包了给黄乾胜。在施工过程中,黄乾胜与龙橘湾村因工程发生冲突,被告人何爱生与当地的政府及时帮他协调关系。2009年1月18日晚上,被告人何爱生在家收受黄乾胜为感谢关照所送现金2万元及其他财物。事后,何爱生对黄乾胜实施的这个项目存在灌浆不饱满等问题没有提出异议,并给其通过验收。2014年11月,被告人何爱生被新田县纪委查处,后移交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和宣读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讯问光盘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爱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何爱生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被告人何爱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解称其在纪委调查阶段、检察院侦查阶段受到威胁、诱供,系被诱导作出的有罪供述,检察院侦查阶段由前述检察院人员进行讯问未敢翻供,其所供述索取、收受郑秀平、秦小俊、黄乾胜财物的事实均是经办案人员诱导虚认编造的,其中郑秀平所送的家具系正常人情往来,索取秦小俊15万元中的10万元系借款且已归还,不存在其他受贿事实,请求宣告其无罪。被告人何爱生的辩护人提出检察院侦查人员在何爱生双规阶段提前参与本案侦查,承办侦查人员没有主动回避,侦查程序违法;被告人的供述属于诱供取得,属非法证据,应予依法排除;起诉书指控何爱生2006年4月索取、收受郑秀平1万元没有向其他在场人员取证予以证明,2010年2月10收受郑秀平2万元与事实不符,2012年7月收受1.81万元家具只能认定9500元,且为正常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何爱生与秦小俊之间只有10万元借贷关系,一次为转账,一次为现金给付,共计10万元。何某2010年12月13日存入账号的10万元,系何爱生2010年9月向秦小俊借款5万元(ATM机转账)与何某2010年12月7日定期取款4万元、9900元构成的,并非来源于秦小俊行贿;收受黄乾胜4万元,黄乾胜已出庭作证否认存在行贿事实,依法不能认定。故本案侦查程序违法,起诉书指控何爱生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被告人何爱生无罪。被告人何爱生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何爱生在新田县国土资源局工作期间的履历和工作表现》。证明何爱生的履历、为人及工作表现等情况;2、何某尾号为11586的建行存折复印件。证明2010年12月13日的存款10万元中有4万元取于定期存折;3、何某尾号为5028存折复印件。证明2010年12月7日取款9900元,2010年12月13日存款10万元,说明并非来源于秦小俊所说的10万元;4、证人欧某出庭证言。证明何爱生和郑秀平均在长沙购买房子,何爱生在长沙的房子进伙时,作为朋友郑秀平向何爱生赠送了家具,后来郑秀平的房子进伙时,何爱生也向他们回赠了礼物、礼金;5、证人黄乾胜出庭证言。证明其没有向何爱生行贿。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到2013年3月,被告人何爱生在担任新田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耕保股和土地整理中心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1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81万元,共计19.81万元。具体如下:
一、非法收受郑秀平财物共计4.81万元。2005年12月6日,陆某、蒋某将新田县知市坪乡千山土地整理项目部分工程转包给郑秀平。200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何爱生在项目指挥部打牌时因输钱收取郑秀平所送现金1万元用于赌博,事后何爱生对郑秀平的工程项目在质量和计量上存在表土剥离不彻底、不到位和田块平整度未达到要求等问题未提出异议,并在工程结算时给予认可。2009年下半年,郑秀平挂靠东安县第三建筑公司中标新田县毛里乡二期土地整理项目E标段工程。201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何爱生在家收取郑秀平所送现金2万元,事后何爱生及时将拨款信息告知郑秀平并优先付款,同时在该项目存在灌浆饱满度达不到要求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违规让其顺利通过验收。2011年7月5日,被告人何爱生入住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珠江花城小区9栋1304室的新房,郑秀平为感谢何爱生多年来在土地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计量、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对其的关照,为何爱生在长沙市开福区帮杰家具店等处购买的家具刷卡结账共计1.81万元。上述事实的认定,有经当庭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千山土地整理项目D标段的建设承包合同、劳务协议、施工资料、工程款结算会计资料。证实新田县国土资源局将千山土地整理项目D标段施工建设承包给郴州江口公司,郴州江口公司将该标段除37、38区的所有土方工程转包给郑秀平完成以及何爱生系新田县国土资源局的项目分管领导及工程结算情况。(2)毛里乡等二个乡镇土地整理(第二期)项目中标通知书、工程建设施工合同。证实东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包毛里乡等二个乡镇土地整理项目E标段工程。(3)新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2011年1月7日关于2009年度土地整理项目各标段工程整改意见通知书。证实毛里乡等二个乡镇土地整理项目E标段工程属整改范围。(4)郑秀平银行交易明细。证实郑秀平于2012年7月5日在长沙市开福区帮杰家具店刷卡消费9500元、在长沙市开福区星港家俱批发店刷卡消费8600元。(5)长沙市开福区帮杰家具店笔记本记录。证实手机号码为189××××6976的客户在长沙市开福区帮杰家具店购买家具,并使用银行卡付款的情况。(6)购房协议。证实何爱生在长沙市购买房产的事实。2、证人证言。(1)郑秀平的证言。证实2006年四五月份,为了使何爱生在项目中的土方计量与质量管控方面不要为难他,他在知市坪乡千山土地整理项目指挥部看到何爱生打牌输了钱,就主动拿了1万元现金给何爱生打牌;2010年2月的一天(农历过年前)为了使何爱生在毛里乡土地整理项目二期过程中不要为难他以及感谢何爱生在工程款拨付中及时给他签字,他在何爱生家送给何爱生2万元;2012年7月他为了感谢何爱生多年来在土地整理项目工程中的关照,在长沙市开福区帮杰家具店等处为何爱生购买沙发、茶几、餐桌、凳子、两套床和床垫、电视柜、衣柜等家具刷卡结账约2.7万余元。(2)何某的证言。证实她听何爱生说在长沙开福区珠江花城新房入住时所购买一套沙发、两张床、一张餐桌、六把椅子、一张书桌、一个大衣柜等家具是郑秀平出钱购买送给她家的,大概要了2万多元。(3)柳某的证言。证实她是长沙市开福区帮杰家具店销售员,经她辨认何爱生购买家具照片,确认18张照片中关于床、床垫、床头柜的家具系她工作的店里购买,经查询销售记录价格为9500元。3、被告人何爱生的供述。证实2006年三四月份的一天,他在新田县知市坪乡千山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挥部因打牌输钱,要在现场的郑秀平拿了1万元现金给他打牌,事后他对郑秀平的土方工程项目在质量、计量、田块平整度上存在的问题没有提出异议,并在工程结算时给予认可;2010年2月的一天(农历过年前)他在家里收受郑秀平所送现金2万元,事后他及时将拨款信息告知郑秀平并优先付款,同时在该项目存在灌浆饱满度达不到要求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违规让郑秀平顺利通过验收;2012年7月中旬他收受郑秀平为感谢他2005年以来在土地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计量、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关照而由郑秀平刷卡购买的沙发、茶几、两套席梦思床、电视矮柜、衣柜、书桌、餐桌和6把椅子等家具价值2.7万多元。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侦查人员依法对被告人何爱生在长沙市开福区福园西路99号珠江花城第三组团9号楼1304室进行勘验检查,并制作了家具摆设位置现场平面图以及对上述家具进行了拍照固定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索取秦小俊人民币共计15万元。秦小俊在新田县违规从事易地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期间,被告人何爱生受局长张义德指使,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有关易地补充的规定,为秦小俊谋取不正当利益。2010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何爱生到冷水滩出差,在某酒店与秦小俊吃完晚饭散步回宾馆的路上,因考虑到帮秦小俊签了正式合同,秦小俊实施的易地补充耕地项目也通过了省市验收等,遂以其在长沙购买的商品房要付款为由,向秦小俊提出要他支持10万元钱。2010年12月12日,因何爱生多次催要,秦小俊便从其收到新田县国土局支付的望城国土局指标款400万元中所取的现金,拿出10万元到何爱生家送给了何爱生。2011年三四月的一天,被告人何爱生与秦小俊在新田县国土资源局对面的金友酒家吃完饭后,在准备坐秦小俊的车回家时,何爱生向秦小俊提出其在广州的房子缺少建设资金,秦小俊自称资金比较充裕,叫何爱生拿去用,到何爱生家门口准备下车时,秦小俊从包里拿出现金5万元送给了何爱生。因秦小俊在新田的易地补充耕地指标买卖,望城国土局分管副局长王某收受秦小俊10万元,秦小俊和王某被查处,以及国家审计署在新田县审计新田国土局与望城国土局易地补充耕地项目,为掩饰犯罪,2013年11月19日、20日,何爱生通过何某、何某1、唐某的银行账户先后退给了秦小俊共计10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的认定,有经当庭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湖南福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福源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实湖南福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秦小俊;湖南省福源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许茂松,股东为许茂松、秦小俊。(2)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湖南省易地耕地补充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湖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证实易地补充耕地的定义、基本要求、申报审批程序、管理规定等。(3)委托补充耕地合同、关于实施土地开发项目确保建设用地报批耕地指标的请示、新田县国土局的《证明》、新田县土地开发项目合作合同、新增耕地指标借用合同、关于土地开发项目耕地指标流转资金全额返还的请示、新增耕地指标分成备忘录。证实《关于实施土地开发项目确保建设用地报批耕地指标的请示》(新国土资[2010]72号)有相关县领导签字;新田县国土局与湖南福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9日签订土地开发项目合作合同约定三元头等三村开发3000亩土地用于补充耕地,福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分成的70%可在全省范围内上市流转;2013年5月14日,新田县国土局与福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5000亩土地开发项目合作合同约定福源投资有限公司占六成分成,可在全省范围内上市流转;2010年11月25日何爱生代表新田县国土局与望城县国土局签订三元头村土地开发项目60.56公顷新增耕地指标借用合同;县有关领导同意将福源公司所得60.56公顷流转给望城县国土局所得资金1180.92万元支付给福源公司;以及新田县国土局10000亩易地占补指标没有经过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或同意等情况。(4)陈晚村、三元头村、仁干村等土地开发项目资料、审计报告、验收报告、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确认书、湖南省补充耕地项目指标确认书。证实上述土地开发项目的立项、施工、验收、审计以及被省国土资源厅确认为补充耕地等情况。(5)新田县国土局与秦小俊、湖南福源公司的财务资料、易地耕地指标买卖资料。证实秦小俊、福源公司以及新田县国土局将新田县新增耕地易地补充给望城县国土局,秦小俊谋取非法利益2383余万元。(6)秦小俊银行交易明细。证实秦小俊于2010年12月10日从存入账户400万元,取出现金200万元,2010年12月12日从中送给何爱生10万元。(7)何某1、唐某银行交易明细。证实何某于2013年11月18日转入何某1银行卡10万元,次日何某1分两笔即一笔5万元、一笔4.995万元转入唐某银行卡,将何爱生收受秦小俊10万元退款的情况。(8)购房协议。证实何爱生在广州市、长沙市购买房产的事实。2、证人证言。(1)秦小俊的证言。证实因为他在新田县搞土地开发,之前何爱生与张义德利用职务的便利违规帮他在新田县实施了三元头和陈晚村两个易耕地补充项目,还帮他组织了验收资料,并获得验收通过,进行了指标交易,何爱生还为他提前支付指标款签署了意见,帮了他的忙,经何爱生向他索要,他送给何爱生财物共计20万元,2013年因审计署到新田审计他卖土地指标给望城县国土局以及陆咏梅案发,何爱生向他退还10万元,以及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了王某在新田县土地指标转卖给望城国土局过程中收受秦小俊行贿10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2)张义德的证言。证实秦小俊及其福源公司在新田县搞土地开发易地补充给望城国土局以及他安排被告人何爱生起草“新国土资[2010]72号”请示,之后该请示由他修改,请示中“根据省初步意见,经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拟由新田县政府和福源农业开发公司按3:7的比例进行分成,福源公司所得2100亩新增耕地指标可以上市流转”不属实,以及他因此收受秦小俊的财物等犯罪事实。(3)李宏辉的证言。证实按照《湖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跨州易地补充耕地的实施和市级财政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的流程基本上是一样的,但在验收确认之前,在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准下,买方市州局需和卖方市州局签订新增耕地指标买卖协议,经查,2009年至2013年12月期间,新田县没有实施跨市州易地补充耕地开发项目,永州市国土资源局不知道新田县开发的新增耕地指标卖给望城国土局这一情况。(4)王某的证言。证实在秦小俊将新田县易地补充耕地卖给望城国土局的项目中,他收受秦小俊所送现金10万元的犯罪事实,秦小俊、王某两人行贿受贿的犯罪事实于2012年3月案发。3、被告人何爱生的供述。证实2010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他到冷水滩出差时,与秦小俊在某酒店吃完晚饭后,在散步回宾馆的路上,他考虑到帮秦小俊签了正式合同,秦小俊实施的两个易地补充耕地项目也通过了省市验收,之前也帮了秦小俊很多忙,就以他在长沙购买的商品房要付款为由,向秦小俊提出要其支持10万元钱,2010年12月左右的一天中午,秦小俊开车到他家送了10万元现金给他,但因秦小俊、王某被调查,他怕自己也会被查,于2013年11月左右将这10万元退给了秦小俊;2011年三四月份的一天,他与秦小俊等人在新田县金友酒家吃完饭后,在准备坐秦小俊车回家的时候对秦小俊说他在广州的房子缺建设资金,后到他家门口准备下车时,秦小俊从包里拿出5万元现金送给了他。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还有经当庭举证的下列综合证据证实: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何爱生于1967年8月19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新田县国土资源局的《证明》、《局领导分工安排》、《局股室分工安排》、《规范化制度汇编》、新田县人民政府文件。证实被告人何爱生系国家工作人员,于2002年5月担任新田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在2005年2013年期间主要分管耕保股、土地整理中心工作。3、讯问光盘。证实侦查人员依法对被告人何爱生、秦小俊进行讯问,无非法取证行为。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爱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9.8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爱生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爱生非法收受黄乾胜人民币4万元,因公诉机关仅提供了2次询问黄乾胜的笔录,证言内容相反,且证人黄乾胜当庭翻证,被告人何爱生亦翻供否认收受黄乾胜财物,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足够证据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依法不予认定;被告人何爱生及其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辨解、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爱生在知市坪乡千山土地整理项目指挥部打牌时收受郑秀平的1万元,经查,该1万元系郑秀平在看到何爱生输钱后,主动拿给何爱生打牌的,故公诉机关指控该1万元为索贿不成立,应认定为非法收受贿赂。被告人何爱生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侦查程序违法,讯问存在诱供,系非法证据,应依法予以排除的意见,经本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庭前调查程序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审查公诉机关取证合法性的证据,依法组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观看同步录音录像,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何爱生庭前供述的合法性,被告人何爱生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辨解、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何爱生提出郑秀平所送家具为正常人情往来及其辩护人提出郑秀平所送家具只能认定为9500元人情往来的辨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何爱生在供述中承认过年过节双方都曾互赠礼品,基本为一些烟、酒,证人欧某出庭证言亦证实其家庭在朋友互赠礼品礼金上一般为几百元,关系要好的就几千元,对何爱生在其长沙新房进伙时回赠的礼品、礼金的具体时间及数额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内容不详细具体,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被告人何爱生的供述、证人郑秀平、何某、柳某的证言、郑秀平银行交易明细以及家具销售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因此可以确认被告人何爱生以收受家具的形式收取他人财物已超出正常的人情往来,故被告人何爱生及其辩护人的该辨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何爱生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爱生与秦小俊只有10万元的借款关系的辨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索取秦小俊15万元的事实有行贿人秦小俊的证言、被告人何爱生的供述、秦小俊的银行明细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应予认定;被告人何爱生及其辩护人的辨解、辩护意见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何爱生受贿财物中15万元系索贿,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爱生于2013年11月在得知与其受贿有关联的秦小俊、王某行贿、受贿犯罪被查处后,为掩饰犯罪而将索取秦小俊15万元财物中的10万元通过唐某退还给秦小俊,系既遂后的退赃行为,不属及时退还,不影响索贿该10万元的认定,但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爱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二、对被告人何爱生违法所得人民币9.8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义 宏
审 判 员 龙颖清
人民陪审员 蒲武宣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曾小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