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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执547号之一

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皖韵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皖韵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汪建国,刘爱华,李琪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5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

法定代表人:程晓杰,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皖韵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

法定代表人:汪建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汪建国,私营业主。

被执行人:刘爱华,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李琪玉,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潜山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皖韵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汪建国、刘爱华、李琪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琪玉在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黄铺支行的存款人民币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为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