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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民初1547号

原告邹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邹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1547号

原告:邹某,女,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

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诉状列明)原告邹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他诉讼费102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审判员 吴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