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5执56号申请执行人尹乐,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夏金强,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申请执行人尹乐与被执行人夏金强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尹乐依据已经生效的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5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夏金强应在2016年2日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尹乐赔偿款14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夏金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夏金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尹乐依据本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54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尹乐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夏金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盛烽
审判员 舒小晖
审判员 谷家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钟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