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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民终648号

李国才与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国才,徐望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民终6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学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刚,男,1962年11月21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司徒街5-1号5单元7楼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才,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望明,住湖北省安陆市。委托代理人赵宏文,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莱滨公司)、李国才因与被徐望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2015)双商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认定:双城区新兴镇钱江花园是由呈旭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由莱滨公司承建,李国才系莱滨公司第五项目部负责人。李国才于2014年8月14日雇佣徐望明,2014年8月23日李国才与徐望明签订合同,并让徐望明找28个工人,为莱滨公司所承建的双城区新兴镇钱江花园20号、23号及商服内外墙抹灰,合计人工费56万元,李国才给付254,000元,尚欠210,000元,经徐望明多次索要未果。徐望明诉称:双城区新兴镇钱江花园是由呈旭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由莱滨公司承建。李国才系莱滨公司第五项目部负责人。2014年8月23日,李国才与徐望明签订合同,并让徐望明找28个人,为莱滨公司所承建的双城区新兴镇钱江花园20号、23号及商服内外墙抹灰,合计人工费56万元,扣除未完成部分,李国才给付254,000元,尚欠210,000元,并出具农民工工资表二张,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农民工工资210,000元。莱滨公司辩称:不同意徐望明的诉讼请求,徐望明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徐望明所持的工资表是李国才与徐望明为了更多从双城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获取上访资金,所出示的虚假工资表。莱滨公司找到该项目的开发公司、监理公司,对徐望明承包的工程内容予以审验,结论为该工程徐望明所承揽的内容没有完成,其已施工部分质量不合格。所以,徐望明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有效,按合同约定其工程合计56万元,徐望明自认已给付254,000元,尚欠工程款210,000元,莱滨公司、李国才已通过双城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局处理,并由财政出资解决了部分农民工工资,莱滨公司、李国才也在双方核对的账面清单上签字盖章,莱滨公司、李国才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徐望明劳动报酬。莱滨公司、李国才主张对总工程项目完成和未完成的部分进行鉴定,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鉴定手续,本院视为放弃主张。徐望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判决:莱滨公司和李国才共同给付徐望明劳动报酬2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莱滨公司和李国才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莱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徐望明履行与李国才签订的分包合同严重违约。无论从工期、工程质量、工程内容均存在违约行为。徐望明承认有未完工程,工程没完如何依据合同主张全部工程款,徐望明依据什么计算完工后人工费56万多元,只是单方陈述。2、2014年底,徐望明得知区政府要解决部分农民工工资,依据自制的19人工资表找到李国才签字报到劳动局,劳动局经核实所报材料有部分虚假,按少数比例发放给徐望明等部分农民工资。2015年4月,双城区劳动局为了向财政局报销所支出的工资,要求莱滨公司及呈旭房地产开发公司到双城区劳动局,在发放工资表盖章确认发放金额,才形成工资表上的盖章。并非一审认定工资表是双方在劳动局核算的,并由双方签字认可。一审以此认定莱滨公司欠款21万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3、徐望明承揽工程至今未交工,双方未决算。一审开庭时,要求徐望明与李国才庭后预交3000元鉴定费,对完成工程部分予以造价鉴定,不知何故,一审改变认识了,错误下判。莱滨公司一审提交了该工程监理公司、开发公司、建筑公司共同现场核验的徐望明施工部分造价,金额为254,000余元,截止今日没有证据否定这份证据。4、一审认定莱滨公司与徐望明是雇佣合同关系,属于错误认定。徐望明与李国才签订的合同,是承揽的法律关系,一审判决不顾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及履行合同的事实,错误认定为雇佣关系。毫无根据的认定,李国才让徐望明找28个工人,人工费56万元。首先,认定28人依据何在?合计人工费56万元是如何计算的,法院依据什么认定人工费数额。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徐望明的诉讼请求。徐望明答辩称:1、莱滨公司已承认建筑面积超过8440平方米,建筑人工费为每平方米62元,加上房盖人工费4万元,共计563,280元,且有图纸为证。2、2014年12月29日,在公安局及市政府的监督下,并经过开发商及建筑商同意,莱滨公司方给徐望明结算人工费并同时扣除未完成人工费及借款,莱滨公司在工资表上已经签字(按手印)确认。本案中,工资表是实名登记的,有劳动保障监察局盖章确认,故莱滨公司欠人工费2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3、莱滨公司主张对工程鉴定,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办理鉴定手续,莱滨公司提供的工程检验报告是单方编造的,莱滨公司曾给徐望明开具一张30万元的房票,其与所欠30万元工资表吻合,故工资表所述的30万元人工费属于真实、客观事实。4、雇佣合同关系属实,法院调取莱滨公司笔录证明,28名施工人员是徐望明所招,其中19人为实名制工人,办理了工资卡,另外9人徐望明均已支付了人工费。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举示新的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另认定:根据双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存档记载,由哈尔滨呈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莱滨公司、徐望明共同盖章签字确认尚欠徐望明等19名农民工工资款300,600元,并由政府相关部门支付30%工资款。

本院认为:争议双方对李国才与徐望明签订《内(外)墙抹灰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徐望明带领工人为莱滨公司所承建的双城区新兴镇钱江花园20号、23号及商服内外墙抹灰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工程完工后,因双方对已完工程劳务费未予结算,经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双方确认并签字,尚欠徐望明等19名农民工工资款300,600元,并由政府相关部门支付30%工资款,尚欠210,000元未予支付,莱滨公司有义务支付尚欠劳务费。一审判令莱滨公司给付徐望明劳动报酬21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莱滨公司上诉认为劳动局所报材料部分虚假,劳动局为了向财政局报销所支出的工资,要求莱滨公司、开发公司盖章确认,未举示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莱滨公司上诉与李国才系承揽关系,未举示证据证实,本院亦不予认定。综上,莱滨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上诉人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曹轶伟

代理

审判员  潘雪梅

代理

审判员  邵 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浩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