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财保13号
申请人: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枚乘西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钱增茂,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射阳县特庸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射阳县特庸镇。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镇镇长。申请人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射阳县特庸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6日向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射阳县特庸镇人民政府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盐城仲裁委员会依法将申请人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审查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射阳县特庸镇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徐士平
审判员 丁云秋
审判员 李汉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季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