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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474号

赵九堂与赵坤堂、张军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九堂,赵坤堂,张军霞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474号申请执行人赵九堂。被执行人赵坤堂。被执行人张军霞。申请执行人赵九堂与被执行人赵坤堂、张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青谭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谭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立国

审 判 员  江海波

代理

审判员  傅安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路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