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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1259号

原告刘发义与陈树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发义,陈树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1259号

原告:刘发义,男,住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告:陈树发,男,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发义诉被告陈树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发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