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1259号
原告:刘发义,男,住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告:陈树发,男,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发义诉被告陈树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发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凯 更多数据:
原告刘发义与陈树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1259号
原告:刘发义,男,住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告:陈树发,男,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发义诉被告陈树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发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