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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刑更268号

张君杰减刑结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张君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刑更268号罪犯张君杰,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二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07)松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君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06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00九年十一月、

二0一一年十二月、

二0一三年四月、

二0一四年十二月四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张君杰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张君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君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成绩为79分;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遵守安全制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6月至2015年10月考核期间,获考核分208.6分,记功3次。

本院认为,罪犯张君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君杰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子武

审 判 员  汪艳华

代理

审判员  徐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