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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字第987号

申请人陈某某、张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永州市零陵区良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98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良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锦良,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艳群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良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财产不宜处置。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波

审判员 蒋汉民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