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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1740-2号

阿鲁科尔沁旗源丰商贸有限公司与玉石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源丰商贸有限公司,玉石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1740-2号

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源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秀娟,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玉石花,女,蒙古族,个体户。申请人阿鲁科尔沁旗源丰商贸有限公司与玉石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421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玉石花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德信用社的存款,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内存款,不得办理支取、转账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哈斯巴根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于 志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