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196号罪犯熊仕香,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6日作出(2001)渝二中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仕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5日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4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9日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12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渝五中刑执字第28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0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0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3月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熊仕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仕香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熊仕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熊仕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海波
审 判 员 李 平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