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2089号原告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彭州市天彭镇天府东路38号。法定代表人代开勇,职务:总经理。被告杨述根,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冯明秀,女,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彭州市丽春镇蒲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彭州市丽春镇蒲阳村。负责人刘多多,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述根、冯明秀、彭州市丽春镇蒲阳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3元,由原告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托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