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931号原告云青格乐图,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张国利,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中国大地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支公司。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云青格乐图诉张国利、中国大地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云青格乐图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宣判前,云青格乐图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云青格乐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云青格乐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青格乐图负担。
审判员 包淑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