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556号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庄广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斌,该行员工。被告吴学好。被告吴学仕。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学好、吴学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国栋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馨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