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520号
原告:临沂市罗庄区众邦汽车修理厂,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临西五路与化武路交汇处魏三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052375154E。
法定代表人:曹建涛,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学宝,男,汉族,1978年8月13日生,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刘江,男,汉族,1984年1月20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众邦汽车修理厂与被告刘江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临沂市罗庄区众邦汽车修理厂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市罗庄区众邦汽车修理厂负担。
审判员 李国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