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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1777号

靳占国与仝新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占国,仝新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1777号原告靳占国,河南省尉氏县人。被告仝新友,河南省尉氏县人。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靳占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道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子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