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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1038号

张某、窦某与滕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张某,窦某,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038号

原告:张某,居民。

原告:窦某,居民。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魏茂连,日照岚山新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滕某,居民。

原告张某、窦某诉被告滕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窦某于2016年6月8日以原被告在案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窦某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张某、窦某负担。

审判员  曹建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韩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