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038号
原告:张某,居民。
原告:窦某,居民。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魏茂连,日照岚山新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滕某,居民。
原告张某、窦某诉被告滕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窦某于2016年6月8日以原被告在案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窦某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张某、窦某负担。
审判员 曹建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韩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