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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3325号

吴燕君与合肥韦度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燕君,合肥韦度健身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3325号

原告:吴燕君。

委托代理人:项勇,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鹏,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韦度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燕君与被告合肥韦度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燕君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燕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燕君负担。

审 判 长  李中明

人民陪审员  刘亮勇

人民陪审员  窦中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XX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