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沪0120民初10225号40000原告刘春华,女,198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大德乡渡佳村*组***号。被告张黎明,男,198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涧沟镇皮店村大*组**号。
原告刘春华诉被告张黎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委托上海市奉贤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春华与被告张黎明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张心怡(2007年11月25日出生)自2016年6月7日起随原告刘春华共同生活,被告张黎明自2016年6月起每月25日之前支付女儿张心怡当月抚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0元至张心怡18周岁止;
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欠原告父亲刘运鹏借款150,000元、欠原告哥哥刘祥借款70,000元,均由被告张黎明负责归还;
四、被告张黎明所欠原告刘春华借款100,000元,双方一致同意被告于2020年1月1日之前归还;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计200元,由被告张黎明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
审判员 陈蓓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苏慧附:相关法律条文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