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商初字第474号原告张某,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尹某某,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罗某某,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达斡尔族镇西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达斡尔族镇西卧村。法定代表人尹某某,系该村��委员会主任。第三人张某某、李某、崔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等三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李某某、尹某某、罗某某与被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达斡尔族镇西卧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张某某、李某、崔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等三十人申请撤销仲裁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李某某、尹某某、罗某某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达斡尔族镇西卧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张某某、李某、崔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等三十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张某、李某某、尹某某、罗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许原告张某、李某某、尹某某、罗某某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达斡尔族镇西卧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张某某、李某、崔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等三十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某、李某某、尹某某、罗某某负担。
审判长 戴宏威
审判员 马国富
审判员 付 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多艳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