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34号原告兰溪市林场与被告兰溪呆呆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兰溪市林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转让款800000元、利息297557.78元(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受理费14448元、执行费1361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3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永忠
审 判 员 林 军
代理
审判员 陈孝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
书 记员 童 林 来源:百度搜索“”